立院三讀《地方制度法》修法配偶姻親不得代理地方首長

立法院副院長蔡其昌三讀《地方制度法》 修正草案。   圖:張良一/攝(資料照)

立法院會今(10日)三讀《地方制度法》部分條文修正案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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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定未來直轄市長、縣市長、鄉鎮市長、村里長的代理人,不得為被代理者之配偶、前配偶、四親等內之血親以及三親等內之姻親關係。
提案的民進黨立委沈發惠表示,這次是朝野一致支持修法通過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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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是新增《地方制度法》第82之3條的條文主要是要讓未來指派直轄市長、縣市長、鄉鎮市長、村里長的代理人,不得為被代理者之配偶、前配偶、四親等內之血親以及三親等內之姻親關係。
沈發惠說明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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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次就整體法規制度面進行處理,可避免政府被少數地方家族把持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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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為地方制度法對地方行政首長的辭職、去職、死亡跟停職等出缺原因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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並沒有予以資格限制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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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此提出未來地方政府派員代理的相關資格限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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